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屯昌县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镇用”“镇属村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
屯昌县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镇用”“镇属村用”工作方案
为引导和激励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推动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卫人〔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自由贸易区(港)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镇用”“镇属村用”工作机制,促进卫生健康人才资源下沉,为保障基层群众健康、实施健康屯昌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创新基层医疗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为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保障基层公共卫生公益服务需求,按照总量控制、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创新管理原则,建立“县属镇用”“镇属村用”编制“周转池”。“周转池”整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和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中心)的事业编制,由县委编办在省核定的医疗卫生专项编制总量内统筹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总量,不再核定到具体的医疗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服务人口、床位数以及人才引进和使用需求,在“周转池”编制总量限额内,按照“统一招聘、动态调整、周转使用、人编捆绑、人走编收”的原则,进行统筹分配和调剂使用,并报县委编办备案。
(二)改进基层卫生健康人员招聘制度。
1.定期组织招聘。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实际需求和空编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县属镇用”“镇属村用”专项招聘1次,招聘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拟定,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2.改进招聘方式。“县属镇用”“镇属村用”专项招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公开招聘或考核招聘,以考察的方式确定聘用人选,可实行集中招聘或一对一招聘。有关程序按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海南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琼人社发〔2013〕19号)等文件执行。
3.拓宽资格条件。专项招聘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医德医风好,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2)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能够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具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3)招聘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①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镇属村用”人员取得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资格。
②取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③取得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4.聘用人员管理。
(1)在“县属镇用”“镇属村用”编制“周转池”内,招聘到县级医院(含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4个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安排到基层卫生院服务3年(不计规培时间)。
(2)在“县属镇用”“镇属村用”编制“周转池”内,招聘到基层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安排到村卫生室服务3年。
(3)在“县属镇用”“镇属村用”编制“周转池”内,招聘到县疾控中心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无需到基层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服务。
(三)建立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轮转制度。
根据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发展要求和基层群众需求,以建立医联体、开展对口支援等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从县级医院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卫生院服务;从基层卫生院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镇、村医疗机构服务满2年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三)建立“县属镇用”“镇属村用”人事岗位保障机
制。
1.在“县属镇用”“镇属村用”期间,按照实际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岗位数量不足的,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的方式解决。“县属镇用”“镇属村用”人员自愿长期在基层卫生院工作的,允许所在基层卫生院专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比例限制。
2.对未经专项招聘计划招聘,在基层卫生院、村卫生室连续工作满5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实行考核招聘。
(五)建立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机制。
1.招聘到县级医院,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安排到基层卫生院服务满3年或通过定期轮转选派到基层卫生院服务满2年的人员,服务期期间,工资待遇由县财政局全额发放至原单位发放。
2.招聘到基层卫生院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安排到村卫生室服务3年或通过定期轮转选派到村卫生室服务2年的人员,服务期期间,其工资待遇参照原单位标准管理发放。
3.“县属镇用”“镇属村用”人员,在服务期间依照我县相关政策规定,同等享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激励政策、住房补贴标准等。
三、有关事项
(一)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将“县属镇用”“镇属村用”人员有关经费纳入预算。
(二)建立人员管理协调机制。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县属镇用”“镇属村用”工作机制,负责“县属镇用”“镇属村用”有关具体工作。
(三)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四)本工作方案印发实施后,纳入编制“周转池”范围内的单位原编制规定与本工作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