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暂行办法(修订)、屯昌县招商项目论证准入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18-20196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16日 文 号:屯府办〔2018〕18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6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暂行办法(修订)、屯昌县招商项目论证准入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屯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暂行办法修订《屯昌县招商项目论证准入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6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公共资源,规范我县公共资源开发项目招商与管理,发挥公共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等有关土地、矿产、水、森林、农田、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资源,是指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我县境内可开发利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公共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水体、森林、山体、洞穴、草场、水能、风能、太阳能、气候、气象、地理标志、冠名权及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部门的行业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

第三条  重大公共资源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公共资源开发项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调查我县公共资源状况,保障公共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促进重大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范重大公共资源公开处置行为,提高重大公共资源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开发利用我县重大公共资源和从事保护生态环境公共资源的各项事业。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湖泊、河流、山丘、森林等自然性公共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优先,发挥公共资源的多种功能。我县对重大公共资源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实施竞争性方式配置的重大公共资源开发项目须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准入条件明确。竞争性配置须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通过招募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中央政府或省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工作,应依托重大项目库建立重大公共资源项目库,统筹各资源主管部门利用重大公共资源进行策划包装和开发利用,组织对重大公共资源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统一组织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的价值评估工作。

第七条  具有公共资源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重大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科学考察,调查我县公共资源状况;开展公共资源权属确认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全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及时向县发改委申请重大公共资源项目入库工作

(四)在县发改委的牵头组织下,定期做好与项目有关的重大公共资源的价值评估工作

(五)负责重大公共资源的监管、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重大公共资源使用人依法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重大公共资源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公共资源管理使用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重大公共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特殊保护的资源应做好相关保护方案;

(二)配合做好重大公共资源价值评估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  县发改委和各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对重大公共资源的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根据我县发展规划和县发改委工作要求,组织人员清理和挖掘本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将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公共资源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交县发改委入库初审,县发改委依据《屯昌县招商项目论证准入暂行办法(修订)》和《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暂行办法修订》做好项目的包装策划和论证准入工作

(二)县发改委定期组织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的评估工作,对于能短期发挥效益的重大公共资源应及时策划包装,对于已经失去开发利用价值的重大公共资源应及时剔出全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库。

第三章 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条  公共资源开发招商项目有偿使用收益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经评估后,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一定数额的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基数,作为项目招商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重大公共资源必须经过价值评估、论证包装、依法交易、有序开发等程序。可独立开发利用的重大公共资源如国有资产所有权、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矿产采矿权等可不再进行论证包装,直接按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国有土地出让办法和采矿权出让办法等进行开发利用;国有林业、农村集体用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发利用;山丘、森林、湖泊、河流、无形资产等旅游公共资源,经评估确定其旅游价值,优先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一)价值评估。县发改委根据规划或项目论证包装的需要组织开展重大公共资源的价值评估工作。由公共资源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成果及时报送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对于因没有相关标准导致公共资源价值难于评估的,由公共资源主管部门推荐三家相关评估机构经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对该项公共资源独立开展初步评估,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三家评估机构的初步报告,形成公共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审定。除以出让方式开发利用的公共资源外,应根据资源的利用状况定期重新组织评估。

(二)项目包装。经过评估的重大公共资源,可以单独或为其他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按照《屯昌县项目论证包装管理办法》进行策划包装,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可以深度参与。重大公共资源项目招商由政府主导,招商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实行论证准入,策划包装方式参照《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三)公共资源开发招商项目实行项目论证准入,在确保项目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具体论证办法参照《屯昌县招商项目论证准入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四)依法交易。重大公共资源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交易。符合《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公共资源,依法进入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重大公共资源的交易由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公开交易。

(五)有序开发。重大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发。一个企业在一个建设时期内的建设项目,在我县取得的用地总量不得超过500亩,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开发的同类型项目不应超过2个。中央和省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单独规划的片区开发项目,严格按以上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公共资源使用人在公共资源主管部门监督下依法对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重大公共资源的性质、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重大公共资源使用人未依法或违反本规定对重大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重大公共资源严重贬值、损坏或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社会安全等严重影响的,政府有权收回重大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等或终止与重大公共资源使用人的合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对不履行投资合同没有达到项目签约约定,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产出低效的项目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行政管理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实施退出。

对公共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因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重大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91号)同时废止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工作,推进我县与时代相适应的以创新驱动为主的集约式经济发展方式和高质量经济的发展,根据《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重大)项目总投资要达到1亿元及以上或建设用地超过100亩,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多规合一”规划要求。

(二)按照全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布局,对县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对我县生态环境、产业结构、社会民生、基础设施有重大改善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策划、包装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项目的策划包装由政府主导,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可以深度参与,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战略和重点资源、重要社会产品、服务许可等进行策划包装。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重点改善我县产业结构,重点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发挥大项目带动作用。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作用的,弥补产业链中薄弱环节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促进重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严格落实各类规划及环保规定,切实保护屯昌的自然资源,统筹发展需求。

(四)滚动包装原则。重大项目包装是项目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重大项目建设要形成 “储备包装一批、前期工作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接续推进局面。重大项目开发必须多方位、全覆盖、常态化,实行滚动开发,成为常年的重要工作。

(五)促进社会资本进入的原则。充分利用产业资金、金融资本、金融政策、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和金融杠杆等社会化融资方式,大力发展PPP模式,可采用政府资源配套入股方式促进社会资本进入。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屯昌县投资委员会负责重点(重大)项目的策划、包装、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对策划包装的项目进行决策,解决项目在策划、包装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发改委负责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的具体工作,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定年度项目策划和包装工作计划,统筹推进项目策划和包装工作。

县财政局对发改部门初步筛选的政府投资和PPP项目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及时反馈,同时做好重大项目策划、开发、包装的经费保障工作。

县国土、住建、环保、规划部门应根据职责就项目策划和包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项目策划和包装工作机制。

(一)各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根据我县发展战略,充分挖掘本区域本部门的优势资源,按季度向发改委申报拟策划的重点(重大)项目。

(二)重点(重大)项目须进行策划包装。策划包装要围绕我县“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开发重点,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业务骨干或借助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搞好概念策划和包装,提出拟开发的重大项目。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项目建议书或提出项目策划、包装建议。

(三)各有关部门围绕我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投资需求等策划项目,配合项目策划包装工作。

第六条  重点(重大)项目策划包装程序:

(一)项目提报由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撰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符合本办法附件要求。

(二)初审上报。县发改委对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提报的重大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汇总,并列入重点(重大)项目库。县发改委定期将初审结果提交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出意见后,县政府审定。

(三)项目策划包装审定。屯昌县投资委员会根据县发改委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定期组织讨论,将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确定项目牵头实施单位。

第三章  策划包装要求

第七条  提交的策划包装材料应包含项目背景、政策依据、建设规模和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运营模式、资金来源、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  包装推介。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重点(重大)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时,将策划包装成果入重大项目库。条件成熟的项目,由县招商局以网络推介、登门推介、招商洽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向各类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推介,加大产业项目招商力度。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汇报工作,努力争取上级支持。项目推介、实施效果要县投资委员会报

第九条  项目存在资金、经济和社会效益、运营模式等问题,但项目确实符合我县发展战略方向又有很好发展前景的,可进行项目包装。产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等由发改委负责包装,城市建设项目由规划委负责项目包装。项目包装主要有三种方式,具体

(一)政策资源包装。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政府许可、特许经营、专营权等政策资源对项目进行包装。

(二)政府资源使用权包装。利用山丘、森林、湖泊、河流、旅游等公共资源使用权与项目进行捆绑式、合作式包装,提高项目运营能力和经济效益。

(三)实体资源包装。以土地、矿产等实体资源出让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包装,以规划包装为主,凡符合规划的项目即是包装过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部分已明确建设的政府投资重点(重大)项目,可不开展项目策划包装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策划包装工作经费经县政府确定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重点(重大)项目论证包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92号)同时废止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项目建议书(模板)

 

 

 

附件

       项目建议书模板

 

一、项目名称:拟开发的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是否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是否根据规划需要建设的项目;是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建设的项目或其原因等。

三、拟建地点: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负责单位:指负责项目开发的单位,基本等同报送单位。不可填受委托方为责任单位。

五、建设内容及规模:指拟建项目建设规模,生产的产品品种,以及项目设定的正常生产运营年份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等。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 万元,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万元,银行贷款 万元,自筹及其它 万元。

七、效益预测:包括主要产品产量、年销售收入、年利润、利润率、投资回报周期、社会效益等。

八、开发方式及开发深度:是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开发,还是委托专业机构(咨询公司、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代为开发,以及项目计划开发深度。

九、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按基建程序及审批、核准、备案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十、项目开发前期费用(估算)。

十一、联系人指项目负责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职务及电话。

 

 

 

 

 

 

 

 

 

 

 

 

 

 

 

 

 

 

 

屯昌县招商项目论证准入暂行办法

(修订)

 

为深入推进科学招商,务实招商,精准招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省、县相关政策,经过我县统一策划、包装的项目,在项目批准准入及签订协议之前,依据本办法进行论证。

二、论证内容及分值

评分项目及分值如下(详见附件):

(一)投资主体(20分)

(二)投入评价(25分)

(三)产出评价(30分)

(四)社会效益(25分)

三、论证组织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项目论证和准入工作,县招商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材料的收集、汇总、核实和上报工作。准入程序如下:

(一)项目登记及跟踪。项目业主向县招商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准入申请表、项目申请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材料包括:

1.屯昌县招商项目准入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投资方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明细表、主要生产工艺、环境影响、建设时限、经济社会效益预测等)。

3.准入论证需要的其他材料(由工商、税务部门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材料经招商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审阅后指定项目跟踪责任人。

(二)项目初核。项目跟踪责任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申请报告的初审,主要审查该报告是否符合“多规合一”要求、本县产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编写规范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并向项目业主单位反馈项目建议书的初步审查意见,指导项目业主补充完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资料。

招商职能部门根据初核情况和企业要求,决定是否与企业签订《合作意向书》(下称“意向书”)。意向书是双方合作意愿的表达,有效期为半年,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打分。项目申报材料规范齐全的,项目跟踪责任人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拟定项目评价的征求意见函,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发送有关职能部门,并负责督促办理及收集意见。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项目评价的征求意见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准入评价指标体系表》中各自负责内容完成打分,并出具项目评价意见复函。

(四)拟定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跟踪责任人在收齐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项目评价意见复函后,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所有评价意见,并拟定综合评价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由招商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研究确认项目准入资格。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及项目申请材料,按工作议事规则审议项目准入资格,并议定项目建设事宜。

(六)反馈项目审议结果。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项目准入后,由县招商职能部门项目跟踪责任人在收到相关会议纪要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反馈项目审议结果,并提供会议纪要复印件。

(七)审议结果运用。原则上,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确定为审核通过项目,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准入。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招商职能部门启动项目跟踪服务程序,为项目尽快落户,保障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时序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审核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跟踪责任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商引资单位,并认真做好解说工作。

(八)签约。项目准入后双方须签订协议,协议应包含土地出让前提出的关联条件以及其他开发利用要求、违约责任等对赌内容,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协议应明晰在建设期内不允许转让本项目、项目土地、项目股权等,防止炒作。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招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招商项目论证准入暂行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57号)同时废止,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屯昌县招商项目准入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

屯昌县招商项目准入评价指标体系表

项目名称:

备注

总分: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投资主体评价

20

注册资本

3000万元及以上得2分,以下得1500万元以下不得分。

目前根据投资方评估情况打分(具体待国家征信体系完善后评分)。

 

企业基本

情况

投资主体为经营业绩良好、信用(包括银行信用、纳税信用、财务信用、商品(服务)信用、经营秩序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环保信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状况良好企业得4分。

 

企业组织机构完善,拥有核心团队,且管理能力处于同行业前列得2分。

 

品牌和市场

行业龙头(全行业前十名企业)企业得2分。

 

世界500强、国家500强、民营500强的企业得2分。

 

拥有知名品牌且在海内外上市的企业得2分。

 

企业拥有全产业链,销售渠道畅通得2分。

 

资本情况

企业资金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资金主要筹措渠道评估合理得2分。

 

科技水平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当年度)的项目得2分。

 

投入评价

25

□农副产品深加工业

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评价内容中数值为标准计分数值,高于该数值按比例计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最高分,低于该数值0

 

□新材料、南药制药、环保产业

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高新科技、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产业

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旅游产业

每亩固定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金融业

每亩固定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酒店业

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2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商业中心

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产出评价

30

□农副产品深加工业

产值(15分)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达到60万元的项目得10分。

评价内容中数值为标准计分数值,高于该数值按比例计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最高分,低于该数值0

 

税收贡献(15分)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亩纳税达到10万元的项目得10分。

 

□新材料、南药制药、环保产业

产值(15分)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达到500万元的项目得10分。

 

税收贡献(15分)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亩纳税达到30万元的项目得10分。

 

高新科技、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产业

产值(15分)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达到500万元的项目得10分。

 

税收贡献(15分)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亩纳税达到30万元的项目得10分。

 

□旅游产业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年纳税达到1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金融业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年纳税达到1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酒店业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年纳税达到4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商业中心

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年纳税达到80万元的项目得20分。

 

社会效益评价

25

解决就业(20分)

旅游业(景区类)

就业人数达到0.6人每亩的项目得15分。

评价内容中数值为标准计分数值,高于该数值按比例计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最高分,低于该数值为0

 

除酒店业和商业中心外的产业

就业人数达到0.4人每亩的项目得15分。

酒店业

就业人数达到3人每亩的项目得15分。

商业中心

提供就业人数达到2人每亩的项目得15分。

员工工资

3分)

员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屯昌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项目得3分。

 

 

可再生资源利用(1分)

利用海南本地可再生资源的项目得1分。

 

 

环境影响

1分)

项目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低于海南省现行相关行业标准的项目得1分。

 

 

加分项

5

填补县主导产业产业链空白的项目。

 

5

投资方的投资项目具有知识产权。

 

5

投资的项目具有科研机构或引入知名品牌管理。

 

5

项目带动能力强,特别是贫困人员的带动作用明显,并与农民建立完善的利益共享连接机制。

 

一票否决内容

列入国家或省县禁止、限制类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未予通过的项目。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项目公司包括子公司或母公司,曾作为业主企业参与开发项目,非因不可抗力事由,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高耗能项目(填补县产业链空白项目除外)。

 

 

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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