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6〕66号 2018年9月1日起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16-07743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文 号:屯府办〔2016〕66号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6〕66号 2018年9月1日起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屯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14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1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贴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第三条 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屯昌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屯昌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60元/月/人执行。所需资金从县城乡低保资金中支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肢体、视力、精神、智力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75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75元/月/人,县财政补助100/月/人;言语、听力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75元/月/人,县财政补助75/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县财政补助50元/月/人。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补贴办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镇政府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补贴资格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核。

县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贴资格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县民政局。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县残联书面通知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对补贴资格审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县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四)定期复核。县残联负责按季度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的,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落实。

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对认定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县残联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停发补贴。

第六条 县民政局应于每月20日前,会同县残联将下月使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审定合格材料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专户实拨支付等方式,采用惠民“一卡通”形式发放。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第八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查阅原件

    (三)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查阅原件

(四)本人“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五)“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一份,并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第九条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等原因,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

    2.因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退出城乡低保的;

    3.因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县的;

    4.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

    2.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县的;

    3.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第十条 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县残联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残联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残联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报县民政局按规定发放补贴,并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主动向县残联申报的,由县残联报县民政局按骗取补贴资金情形处理。

第十二条 为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全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要求,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建立起日常协作机制。县民政局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县残联负责发挥“代表、服务、管理”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本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公示制度,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每年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要会同县残联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请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十八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九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等规范文件及档案管理按省民政厅和省残联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8日发布的《屯昌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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