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屯府办〔2015〕36号 2022年8月17日起废止)

索引号:00001434900811580-7/2015-0668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5月08日 文 号:屯府办〔2015〕36号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8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屯府办〔2015〕36号 2022年8月17日起废止)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屯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14届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规范屯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规委会机构设置

县规委会是屯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县规委会的宗旨是:强化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主任、副主任

县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

县规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委员

县规委会委员分为常设委员和临时委员。

常设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设委员的产生由县政府决定,县规委会组成成员按规定程序提出,由县政府任命。

临时委员实行选聘制,由省内相关专家、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社会人士担任。

临时委员不固定,将根据会议议题内容,从省规划协会专家库中选聘3-5名专家参加会议,主要以规划、建筑和市政类的专家为主;邀请县监察局、福泉自来水公司、中国电信屯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屯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屯昌分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各1名作为临时委员参加会议。

所有参会临时委员都有与主任、副主任、常设委员同等的表决权。

县规委会会议召开前,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将拟邀请参会的临时委员名单报请县规委会主任审定。

(三)办公室

县规委会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作为县规委会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在县规委会的领导下,处理县规委会的日常事务。

二、县规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屯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三)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审议全县及各镇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镇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新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6.审议各类专项规划;

7.审议村庄规划;

8.审议城市法定规划的调整;

9.审议城镇重点地段及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审议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规委会的议事程序

(一)申请召开县规委会会议

县规委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情况,向县规委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提请审议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的常设委员名单、拟邀请参加会议的临时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二)议题准备

提请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由办公室整理,并撰写议题说明。凡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申报议题应经相关部门预审,并有明确的意见;

2.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所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协商,取得了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3.需由县规委会协调的议题,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并形成报请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4.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县规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县规委会办公室召集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三)会议通知

县规委会主任批准召开会议并确定会期后,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议题材料送达各常设委员和临时委员。

(四)参会人员

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各常设委员和临时委员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参加会议的委员均应履行签到手续。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经批准后可列席会议。

(五)议题汇报

由议题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规委会会议汇报。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规划议题,也可由规划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报。

(六)议题表决和通过

县规委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县规委会决议必须获得有表决权的参加会议委员人数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有特殊情况,对获得2/3以上同意票的议题,县规委会主任可行使否决权。

会议进行表决时,所有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在开始表决前退出会场。

(七)会议纪要、决议

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呈报县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审签。

县规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呈报县规委会副主任审签后,由县规委会主任签发。

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单位。

(八)会议信息的咨询和发布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九)回避原则

审议议题与常设委员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县规委会会议不邀请与审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或市民代表作为临时委员参加会议。

四、其他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本工作规程如需要修改,修改案应由规委会会议审议并进行表决。

专家费用从县规委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中支出。

本工作规程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各国营农场。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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