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18-0396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文 号:屯府办〔2018〕217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屯昌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进一步发挥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在我县脱贫攻坚战中的助推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及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3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223号)及《屯昌县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和财政贴息奖励办法》(屯府办〔2016〕1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农村妇女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用于屯昌县农业户口居民或属地在本地乡村的家庭户口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不含财政供养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及依托本地农民组建且在屯昌县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屯昌本地特色、市场前景好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产业和农村自建住房(含房屋修缮)及县相关农业部门推荐的国家、省、县重点项目产业的贷款贴息。重点用于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

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本县域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及与本县域金融机构合作,为本县农民或农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的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申请贴息贷款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具备金融机构规定的资格及按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 

第六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还完本金和付完利息后,财政部门再给予借款人贴息。逾期贷款不能享受贴息政策。

第七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标准

农民小额贷款以户为单位给予贴息。一户农民享受一次贴息后,下次贷款如按期还本付息,可以继续享受贴息政策。同一户农民同一时间段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只能享受其中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贴息。

(一)特困、贫困户贴息标准:

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指县扶贫办确认的2014年底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下同)的贷款,贷款金额(指借款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下同)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执行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下同)的小额贷款,按照实际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

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5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自建住房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

(二)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普通农户、农村妇女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贴息标准:

普通农户、农村妇女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不含除农场户口外非农业户口居民或城镇属地居民)贷款,每户贷款额度在人民币10 万元(含)以下,且贷款年利率高于或等于8%的,年贴息率(指每笔贷款一年的贴息金额与本金的百分比,下同)为 8%,贷款年利率低于 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

普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息期限最长为 1 年,贷款期限不满 1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农村妇女息期限最长为2 年,贷款期限不满 2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自建住房农民小额贷款的借款人为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按普通农户标准执行,最长给予贴息1年。

(三)人民币10-50万元(含)普通农户贴息标准:每户贷款额度在 人民币10 —50 万元的,最高年贴息率为 3%,息期限最长为 1 年,贷款期限不满 1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同一户农民同一时间段在同一家金融机构有多笔贷款(一份贷款合同视作一笔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多笔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0-50万元(含)的,按3%的年贴息率给予贴息。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标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名称作为借款人的贷款,每社贷款额度人民币 100 万元 (含 )以下的,贷款期执行的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下同)高于或等于5%的,年贴息率为5%;贷款期执行的基准利率低于5%的,年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和奖励标准

    对按照基准利率发放给贫困户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2%的风险补偿金和2%的奖励金。

2018年1月1日起,取消金融机构发放给普通农户、农村妇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奖励金。

风险补偿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不良贷款。

奖励金用于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抵冲多贴、错贴未追回资金和核销农民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

同一户农民一年内(连续4个季度)在多家金融机构有多笔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奖励金只给予其中一家金融机构,且一年累计最高按人民币5万元(贫困户自建房贷款按人民币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风险补偿金和奖励金。

第九条   农民小额贷款流程按金融机构规定操作。

第十条   预拨资金制的贴息流程和时限

(一)县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金融机构每年末根据当年贴息情况预测本行(社)下年度的贴息总额向县财政局申请预拨贴息资金。县财政局每年一次性或分季度将贴息资金预拨至金融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贴息专户。

(二)金融机构贷款审批和贴息审批。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的同时,按国家、省、县贴息政策有关标准进行贴息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填写贴息审批单,并纳入拟贴息台账管理;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政府职能部门会审。

(三)政府职能部门会审。县金融办每季度第一个月2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办、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审金融机构把握不准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并会审认定结果反馈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拟贴息台账管理。

(四)贴息资金拨付。已纳入拟贴息台账管理的农民小额贷款,在农户按时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后10个工作日内,由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发到借款人账户,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普通农户小额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社员贷款已贴息清单分别报送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妇联和县农业局等各职能部门备案。

(五)政府部门抽检及追回错贴、多贴资金。县金融办每季度联合县农业局、县扶贫办、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已贴息清单,进行不低于20%的抽查,如发现错贴、多贴资金,督促金融机构及时追回。

(六)年终结算。每年末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和县扶贫办根据当年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与金融机构做好预拨资金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非预拨资金制的贴息流程和时限

(一)贴息申报。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结清拟贴息的普通农户小额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社员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妇联和县农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贴息申请材料包含拟贴息资金拨付请示、拟贴息汇总审批表、拟贴息清单。

(二)职能部门自审。金融办、县扶贫办、县妇联和县农业局等各职能部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拟贴息的普通农户小额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社员贷款的借款人身份、申请贴息信息及申请金额进行审核和不低于20%的抽查。

(三)部门会审。县金融办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组织县农业局、县扶贫办、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金融机构提交的待政府审定拟贴息申请材料,并根据会审结果向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

(四)县财政局资金划拨。县金融办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五)金融机构拨付农户贴息资金。非预拨贴息资金制的金融机构,在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至借款人账户。

(六)贴息备案。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已经贴息的贷款明细清单及拨付凭证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奖补金的拨付流程及时限

(一)奖补申报。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新发放的普通农户小额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社员贷款奖补金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妇联和县农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奖补金申报材料包含申请拨付奖补金请示、汇总表、奖补金明细清单。

(二)职能部门自审。金融办、县扶贫办、县妇联和县农业局等各职能部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对申请奖补金的普通农户小额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社员贷款的借款人身份、申请奖补金信息及申请金额进行审核和不低于20%的抽查。

(三)部门会审。县金融办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组织县农业局、县扶贫办、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金融机构提交的奖补金申请材料,并根据会审结果向县财政局申请奖补金。

(四)县财政局资金划拨。县金融办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屯昌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金融机构报送材料不实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县通报批评,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的错发、多发、少发、漏发贴息资金,由金融机构负责追回和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发现错贴、多贴1个月内未能追回资金,且当季或下季奖补金足以抵扣错贴、多贴资金的,用奖补金抵扣。

为保证贴息资金的及时拨付,实行预拨贴息资金制的金融机构,预拨贴息资金专户余额充足,农户贷款结清月起3个月内,金融机构未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农户的,该贴息资金由金融机构承担;非预拨贴息资金制的金融机构自财政贴息资金到金融机构账户后3个月内未将贴息资金拨至农户账户,由县财政部门收回贴息资金,农户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

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时间要求报送风险补偿金和奖励金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政府部门不再受理。

贴息和奖补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县审计局每年对金融机构的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金融机构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职责

各镇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站:负责跟踪本镇农民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和掌握资金使用情况、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对象和项目的甄选、调查、贷款回收和做好贴息奖补资金审核。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各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积极发放涉农小额贷款;组织开展“金融服务下乡”活动和举办金融支农培训班;指导和协调全县涉农小额贷款贴息、奖补工作;统计全县农民小额贷款报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贴息和奖补申报材料;负责全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检查和绩效考评;主要负责审核和检查普通农户贷款贴息、奖补材料。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监督、绩效与管理,负责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贴息工作的经费。

县审计局:负责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监督,对贴息和奖补的真实性、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农业局:参与全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申报材料会审和农民小额贷款宣传、培训;负责审核和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贷款贴息、奖补材料。

县扶贫办:参与全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申报材料会审和农民小额贷款宣传、培训;指导和监督扶贫贴息、奖补资金使用;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扶贫贴息、奖补资金结算;负责审核和检查贫困户、特困户贷款贴息、奖补申报材料。

县妇联:参与全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申报材料会审和农民小额贷款宣传、培训;负责审核和检查农村妇女贷款贴息、奖补申报材料。

畜牧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参与审核与本部门相关的贴息、奖补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及做好贴息审批和贴息资金发放,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贴息资格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时报送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每月5日前向县金融办报送贷款和贴息进度等统计报表,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帐,将贴息贷款的合同、贴息审批单、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及贴息凭证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屯昌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屯府办〔2013〕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屯昌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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