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860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09月26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6日

屯昌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屯昌县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党委、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镇属各职能办公室、中心、站所负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镇政府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镇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成员由各办公室(中心)、工作站和镇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指导、推动本细则的实施。

第六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镇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镇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镇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镇纪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除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镇政府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乡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改革措施和方案;

(二)国家和地方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三)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预算情况;

(四)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各项专项经费及管理使用情况;

(五)退耕还林补助款、粮食直补等各种强农惠农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抚恤、救灾、优抚、救济等对象的确定及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九)单位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十)本级党委、政府印发的不涉及保密问题的文件;

(十一)财务公开(按有关要求公开);

(十二)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镇政府保证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镇政府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先将有关意向或者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互联网上的网站。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以《屯昌县党政网》上公开为主。

(二)设立公共查阅室。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索取资料。地点:镇政府办公楼一楼(镇党政办公室)。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屯昌县党政网及镇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其履行主动公开义务。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或者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书可向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索取,或在屯昌县党政网上下载。

第十七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场提供;

(二)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四)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镇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或者给予指引、帮助。

依前款规定,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因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确有困难的,经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期限中止,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期限恢复计算。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期限中止和恢复的情况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 需要获取涉及注册登记、费用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向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允许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政府信息。也可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适当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屯昌县党政网,向社会公开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政府信息查询点设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复制、邮寄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申请人属于低收入者或者该信息完全用于公益目的,经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减免有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定期汇总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存在差错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修改或者补充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关自身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权要求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予以更正或者补充。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照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府监察、法制部门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需要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工作介绍信、身份证明等公务联系方式向有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协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本细则应当公开的本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细则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通过互联网上的屯昌县党政网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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