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西昌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索引号:-00821558-3/2020-00114 分  类:其他/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西昌镇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0日

西昌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西昌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西昌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西昌镇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西昌镇人民政府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西昌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西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镇纪委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西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西昌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西昌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西昌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西昌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西昌镇人民政府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西昌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  西昌镇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西昌镇人民政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镇党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西昌镇人民政府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  西昌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西昌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西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西昌镇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  本制度由西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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