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西昌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00821558-3/2020-00112 分  类:其他/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西昌镇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9日

西昌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直属单位村(居)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单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镇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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