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坡心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874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坡心镇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3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31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了规范坡心镇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并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拟发布信息的部门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五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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