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南吕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832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09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12日

南吕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各办公室、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构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根据《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试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屯府办[2012]26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依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根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面、及时地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按照“谁拥有谁梳理;谁公开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办局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实施主体

镇机关各办公室、中心

三、组织机构

镇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长:曾令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符翔禹(镇党委委员)

  员:王承辉(镇党政办主任)

        邓东平(镇计生办主任)

          存(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周修杰(镇经济发展办负责人)

        陈益钦(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组长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党政办公室牵头做好政府信息工作相关规章的制订、公开信息的发布和报送、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等具体工作。各办公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抓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四、工作程序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按相应工作流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1、公文信息公开流程。公文信息指以镇政府统一文件编号并发文的各类信息。此类信息应由起草部门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分管领导在进行审核时标注公开意见;文件签发领导对该公文信息是否公开作最后审定;若不能主动公开,需注明理由。对审批同意进行主动公开的公文信息,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公文发送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2、其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其他政府信息是指公文信息以外的其他按要求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一些规划、工作计划及总结、政府重大工程、活动情况等,经各责任部门同意、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发送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敏感信息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经镇长、书记核准后公开。

3、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批流程。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申请人依法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党政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部门。党政办公室接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要求后,及时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落实到相关责任办公室、中心办理,由责任办公室、中心提出是否向申请人公开的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和镇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同意公开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提供。对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具体承办责任部门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利用屯昌党政网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专门机构受理。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电话号码:0898-67941125电子邮箱:67941125 @163.com

六、公开范围

(一)机关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三)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六)乡镇的债权债务、筹集筹劳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工作动态;

    (十一)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工作要求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机关效能、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办、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认真按照区政府的实施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扎扎实实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八、生效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时间起生效

 

 

                                            南吕镇人民政府

                                        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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