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640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3年03月0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4日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县综合执法局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全局干部职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局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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