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江》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2-0011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文 号:(2022)琼综执屯昌决字第600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时效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琼综执屯昌决字第600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王江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地址 | 屯昌县南吕镇三岭村委会岭尾村1号 | 联系 电话 | 13876107225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261990007200970 |
本单位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对 王江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案 □不予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驾驶一辆金鹿牌四轮农用车到屯昌县南吕农场16队橡胶林小溪沟处违法装载河砂的活动被枫木镇行政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查获。经查,现场查获一台庆威云牌汽油抽砂机和赵民(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车牌号金鹿牌四轮农用车及你驾驶一辆无车牌号金鹿牌四轮农用车。经询问:你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3m³)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之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你指认了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活动现场。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非法采砂现场照片》和《王江的询问笔录》及旁证《赵民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年 月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附件2《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序号5;(1).违法行为: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2.)裁量阶次:轻微;(3).法定裁量因素: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罚款;(4).酌定裁量因素:首次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5).自由裁量标准: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单位(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单位。
根据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户名: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6001005836050004066-006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年 12 月 26 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屯昌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