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粤鑫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2-0011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9日 文 号:屯综执法决字〔ST2022〕590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9日 时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单位):海南粤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7MEF5H8B    

址:屯昌县屯城镇大长坡村委会光伏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陈松秀              

身份证号码:350521********7535

联系方式:1300608****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养蛙场位于屯昌县屯城镇大长坡村委会光伏基地内。2022年5月16日你单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2年8月26日在该地上从事牛蛙养殖至今。你单位在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到屯昌县屯城镇大长坡村龙州河段处利用抽水机抽水的方式进行非法取水的活动。经询问,你单位的技术员林贺敏对日取龙州河1000m³的河水用于养殖牛蛙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林贺敏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指认了你单位非法取水的活动现场。以上事实有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询问笔录》7.《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非法取水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屯综执法告字【ST2022】5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项目及裁量基准表》的规定,其非法取水行为裁量阶次属轻微,酌定裁量因素为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指定的银行和账户。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

户名: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46001005836050004066-006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或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孙艺云、方顺军     

话:67812939       

邮政编码:571600        

址: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路99号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 12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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