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明忠、薛妃宽》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2-0006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30日 文 号:屯综执法决字〔ZG2022〕32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0日 时效性: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明忠、薛妃宽》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陈明忠、薛妃宽

身份证号码:460026********3030、440824********1515

手机号码:1878970****、1387633****

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岭坡村委会坡田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街道向荣村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陈明忠、薛妃宽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20年8月在屯昌县屯城镇新昌后巷明珠广场旁西侧处擅自建设房屋,占地面积为190.10平方米,建设面积为1286.85平方米,属违法建设行为

1.以上事实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旁证身份证复印件、4.旁证询问笔录、5.现场照片、6.现场勘测笔录、7.房产分户图、8.宗地图9.房产估价报告、10.不动产更正(撤销)登记决定书证据为凭。

陈明忠、薛妃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对你们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综执法告字〔ZG2022321,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2年7月18日你们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在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们提出的陈述申辩,经我局集体讨论一致通过,不予以采纳。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陈明忠、薛妃宽在屯昌县屯城镇新昌后巷明珠广场旁西侧处建设的占地面积190.10平方米,建设面积1286.85平方米违法建筑。

2、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即每平方米(《房屋估价结果表》的单价1130元x5%)处罚人民币56.5元,共计处罚人民币72707元(柒万贰仟柒佰零柒)。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   

账户:46001005836050004066-0061。

收款单位:屯昌县财政局。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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