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川燕》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2-0006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26日 文 号:屯综执法决字〔ZG2022〕398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 时效性: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川燕》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川燕

身份证号码:460026********2721

地址:屯昌县屯城镇文西路3号

手机号码:1888923****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王川燕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2013年9月在屯昌县屯城镇向阳里路48-2号处建设房屋。该房屋建设面积68.51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面积28.00平方米,超出审批建设面积40.51平方米。上述行为属少报多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测笔录》、5.《宗地图》6.《房产分户图》、7.《屯昌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度(局部)》、8.《屯昌县总体规划2015—2030(局部)》、9.《屯昌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0年度(局部)》10.《屯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局部)》、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海南省屯昌县2013年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屯综执法告字〔ZG2022〕398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屯昌县屯城镇向阳里48-2号处超出审批建设面积40.51平方米房屋;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即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42元,共计处罚人民币1701.4元(壹仟柒佰零壹元肆角整)。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   

账户:46001005836050004066-0061。

收款单位:屯昌县财政局。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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