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清》行政处罚决定

索引号:/2022-0005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09日 文 号:屯综执法决字〔ST2022〕41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9日 时效性:

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清》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清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7年02月03日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60026********1510

住址:屯昌县枫木镇大葵村委会岭背下村16队18号。

联系方式:1838951****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对陈清非法采砂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415时许,你与李成龙(另案处理)未

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你和李成龙擅自各自驾驶一辆金

鹿牌四轮农用车到屯昌县枫木镇双生岭村附近河道处后,你利

用汽油抽砂机抽砂的方式将河砂抽到李成龙驾驶的农用车车厢

内(1m³),被枫木镇执法中队和枫木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

获。现场捣毁一台汽油抽砂机,依法扣押1m³的河砂和两辆四轮

农用车(其中你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01-32693金鹿牌四轮农

用车,李成龙驾驶一辆(无车牌号)金鹿牌四轮农用车)。经口

头询问,你对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之后你在枫木镇执

法中队人员的见证下指认了非法采砂的活动现场。以上事实,有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其违反了《海南省河道采

砂管理规定》第九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

许可不得开采。”的规定,属于无河道许可证非法采砂的行为。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屯综执法告字【ST2022】41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综合《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附件2《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序号4进行核算;(1).违法行为:无河道许可证非法采砂的;(2).裁量阶次:轻微;(3).法定裁量因素:责令停止、没收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罚款;(4).酌定裁量因素:非法采砂数量200立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5).自由裁量标准: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首次在该采砂点第一次非法采砂,且非法采砂数量较少,具有一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哲川、方顺军      

话:67812939       

邮政编码:571600        

地  址: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屯城镇文化路99号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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