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卫生局行政问责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238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3年03月2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7日

屯昌县卫生局行政问责制度

屯昌县卫生局行政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部门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任命的其他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所属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凡未构成处分条款,但其行为确有过失,应予以问责,并限期整改。问责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教育与行政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问责是指第二条的单位和行政行为人,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影响到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 问责的范围包括:日常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不在工作状态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问责按照行政管理的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监察室、政工科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并对问责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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