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283 分  类:民族、宗教 发文机关:屯昌县民族事务局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7日 时效性:



屯昌县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屯昌县民族事务局(以下简称:民族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二条民族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三条民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民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民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民族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民族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民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投诉举报电话;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民族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民族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以文件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屯昌县党政http://tunchang.hainan.gov.cn/)公开政府信息;

  (三)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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