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553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7日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屯昌县价格监督检查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信息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拒不改正其行为。

第七条 对本所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况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告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第八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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