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物价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533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8日

屯昌县物价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各科室负责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再进行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审核的,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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