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526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7日

屯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政务公开公开方式、程序等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区分:
    (一)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承办人根据情况确定相应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根据情况确定相应责任;
    (三)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屯昌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