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屯昌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425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3年01月2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9日

海南省屯昌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屯昌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县各级工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在制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才可公开信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原则上除领导分工以外的党委文件。

(七)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文件。

(八)请示或涉及未决事项的文件。

(九)单纯转发上级文件的文件。

(十)会议通知等纯粹事务性、内部管理性的文件。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工商机关对难以把握的政府信息,其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由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工商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二)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三)各级工商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各级工商机关的相关内设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五)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六)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七)各级工商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二)各级工商机关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各级工商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各级工商机关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屯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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