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9年屯昌县食用农产品 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第九期)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2020-00025 分  类: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0日 时效性:

2019年屯昌县食用农产品 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第九期)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屯昌屯城万锦才水产摊经营海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19年10月25日,依据市县抽检任务安排,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屯昌屯城万锦才水产摊摊位上待售的海白进行抽样送检,共抽取12kg海白,送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019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该批次海白的《检验报告》(№:SC20191778),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氯霉素的实测值为0.22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191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海白《检验报告》,同时送达一份《屯昌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须知》和一份《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19]TC 12号)。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海白,于规定的时间内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并要求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海白。

该单位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当事人在购买该批次海白后未做任何处理直接销售,因此也不清楚该批次海白不合格的原因。我局已于2020年2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由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kg,除我局抽检的12kg外,剩余的3kg都丢掉了,无需召回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如下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屯昌屯城永华水产摊经营海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19年10月24日,依据市县抽检任务安排,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屯昌屯城永华水产摊摊位上待售的海白进行抽样送检,共抽取12kg海白,送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019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该批次海白的《检验报告》(№:SC20191776),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氯霉素的实测值为0.456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191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海白《检验报告》,同时送达一份《屯昌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须知》和一份《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19]TC 12号)。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海白,于规定的时间内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并要求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海白。

该单位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和张贴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和召回报告。当事人在购买该批次海白后未做任何处理直接销售,因此也不清楚该批次海白不合格的原因。我局已于2020年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由于购买上述海白的消费者为散客,故无法一一联系购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且因收到检验报告时距离销售时间已长达一个多月,故难以有效召回,召回数量为0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如下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屯昌屯城启丽水产摊经营海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19年10月24日,依据市县抽检任务安排,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屯昌屯城启丽水产摊摊位上待售的海白进行抽样送检,共抽取12kg海白,送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019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该批次海白的《检验报告》(№:SC20191775),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氯霉素项目的实测值为1.61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191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海白《检验报告》,同时送达一份《屯昌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须知》和一份《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19]TC 10号)。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海白,于规定的时间内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并要求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海白。

该单位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和张贴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和召回报告。当事人在购买该批次海白后未做任何处理直接销售,因此也不清楚该批次海白不合格的原因。我局已于2020年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由于购买上述海白的消费者为散客,故无法一一联系购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且因收到检验报告时距离销售时间已长达一个多月,故难以有效召回,召回数量为0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如下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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