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办分管领导审查;
(三)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七、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审查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二、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