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实施县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促进科学管理,依法行政,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我办政府信息申请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群众满意的原则。
二、申请公开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使该行政职权或办事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时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二)受理申请:
办公室接到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给予受理。
(三)审查申请:
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从形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对不合申请形式的申请可以要求其限期纠正;审查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行政信息,若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则不能公开。
(四)作出答复: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办理期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收费规定
(一)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实行“谁申请,谁付费”和“谁收费,谁提供信息”的原则。
(二)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四、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
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保证申请人能够依法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