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3-0004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文 号:屯府办〔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时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六届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屯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屯昌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它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储备库管理;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调整)及概算(含调整)、工程变更的审批。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和县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自由贸易区(港)等方面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收支、项目储备、建设条件、轻重缓急等情况,经分析遴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作为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定,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中央、省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县财政资金。

第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县本级预算相衔接。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一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及县政府确定建设的项目,不再报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者已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项审批,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项审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总投资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直接由投资主管部门自行评审预算并将评审结果抄送县评审中心和县审批部门备案,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按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第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附招标基本情况表。

第十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等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等,并据此编制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的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时,一般应当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咨询。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评估咨询费用由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再计列评估咨询费用。

第十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十八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十九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生成项目代码,在线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其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审批情况。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项目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对本行业主管部门不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建设的,缺乏前期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根据《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主要设备和材料、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使用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提交履约承诺书,约定按照合同时限、合同价款提供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细化奖惩措施,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

需要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项目施工和服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原则上实行无设计变更、无现场签证管理。

下列情形且经优化设计或者限额施工增加投资的,可以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

(一)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设计与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不相符;

(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进行设计调整或者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需修改和完善设计;

(八)根据规划调整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

(九)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调整建设方案

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应当在分析论的基础上,提交下列资料,经项目单位和代建、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项目单位后实施:

(一)设计变更或者工程变更书面申请;

(二)变更或签证的原因、依据及证明材料;

(三)变更或签证情况说明,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及造价对比表;

(四)变更或签证分析论证情况

(五)变更或签证相影像资料

)其他关资料。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投资。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县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事先向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材料

审批部门审核申报材料,财政部门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核定调整概算:

(一拟增加概算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拟增加概算不足20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二十项目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后20日内自行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第二十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项目20日、重点项目30日、较大项目40日、重大项目60内完成竣工结(决)算和财务决算编制。

工程结(决)算建筑安装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20日内完成审核,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审核意见拨款;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般项目20日、重点项目、较大项目40日、重大项目60日内完成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文书20内办理决算审批。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一般项目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项目,重点项目为人民币500万元(含人民币500万元)至人民币5000万元的项目,较大项目为人民币5000万元(含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的项目,重大项目为人民币1亿元(含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 项目单位应当完成竣工结(决)算和财务决算编制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十八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资金管理

二十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申请以及项目审批文件、合同、实施进度认定书等,申请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监督管理

第三十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单位以及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名称及其负责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据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法律责任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给予处分,依据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三十八政府投资项目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本办法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31日印发的《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屯府办〔2017〕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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