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1-00169 分 类: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文 号:屯府发〔2021〕57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时效性:为强化我县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屯昌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长期。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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