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141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8日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我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七条  办公室为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                      

第八条  向我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申请表填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者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依法不属于我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我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我建立相关举报渠道,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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