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66514665-3/2020-00043 分  类:应急管理/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1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4日

屯昌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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