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水务有限公司、屯昌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屯昌县水务局、屯昌县教育局、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县在2020年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你们单位分别负责建设的屯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施工)、屯昌县西昌农贸市场项目、屯昌县吉安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四期)拦河闸建设工程(施工标)、屯昌县(乌坡镇鸭塘)、(南吕镇大罗)、(南坤镇南坤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屯昌县锦绣保障性住房小区与环西路连接道路项目,施工合同中存在“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条款,违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第四条第五点:“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现对你5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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