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屯昌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04 16:37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发改委《关于我省招标投标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发改招概审〔2010〕1215号)精神,切实发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失信惩戒作用,促进我县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我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目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着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是导致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县政府在屯昌县人民政府网(http://tunchang.hainan.gov.cn)建立屯昌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县发改委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管理部门。

二、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落实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为契机,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在公告平台上对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进行公告,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等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并同时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抄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在收到违法行为记录后10个工作日内在建立的公告平台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依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做好公告平台日常维护工作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科工信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法制办等招标投标市场相关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将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报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及时在平台中进行公告。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并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要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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