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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22 09:17 【字体: 小   中   大

202122日,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印发了《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处理办法》)。《举报处理办法》为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举报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举报处理机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操作方法,初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举报处理办法》共二十条,将于202131日正式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有权举报的主体范围和举报对象

举报处理办法》规定,有权举报的主体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举报处理办法》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二、招标投标活动举报处理的主体和职责

举报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铁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举报处理办法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举报条件和收到举报的处理

举报处理办法规定,举报应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举报机构、部门或被举报人”“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两个条件。

举报处理办法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区分“作出受理决定”“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决定不予受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四、明确不予受理情形,杜绝无效举报

举报处理办法将六类情形之一的举报作为不予受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不属于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无新线索再次举报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况。

五、明确举报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举报处理办法》规定,举报处理主要包括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结果反馈、建立档案等程序。

《举报处理办法》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六、明确举报处理的法律后果

《举报处理办法》明确了举报处理过程中有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配合调查的责任,并将举报处理的信用信息推送共享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举报处理办法》同时对负责办理举报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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