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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8 17:46 【字体: 小   中   大

为更好落实“六保”任务,兜住兜牢困难群众的民生底线,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期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适度扩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首次提出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低收入家庭资格取消时,给予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适度扩大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等级从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从一级肢体残疾人扩大到二级肢体残疾人,同时增加一、二级视力残疾人。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及时进行临时救助。

二、社会救助更高效、更便捷。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发到乡镇(街道),形成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市县民政局事后监管的救助办理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低保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提高低保审批时效。推行低保异地办理业务,凡海南户籍人口在我省省域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大幅减少证明性材料,降低群众办事成本,提高服务体验。

三、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已经履职尽责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客观上因难以预见、工作手段限制等因素造成的错保等情况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为干部撑腰解绑。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人)在提出救助申请时,有意隐瞒事实情况,经办人员已经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户调查程序,但均未发现异常而给予社会救助的;因信息未实现共享,在我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上无法进行信息核查,经办人员不能通过入户核查常规手段发现而给予社会救助的可给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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