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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就《慈善法》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09 08:45 【字体: 小   中   大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就《慈善法》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问:《慈善法》第三章说到慈善募捐,什么是慈善募捐?开展慈善募捐,应遵循什么要求?

  答:所谓募捐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常见的募捐有政治募捐、宗教募捐、慈善募捐。慈善募捐就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的目的进行财产募集的活动。慈善法将慈善募捐的实施主体限定为慈善组织。

  开展公开募捐,应制定募捐方案并备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开展募捐活动,应公布必要信息。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二、问:《慈善法》第四篇章介绍的就是慈善捐赠部分的内容,什么是慈善捐赠?慈善捐赠有什么特点?

  答:所谓的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自愿是慈善活动的天生属性,慈善捐赠也不例外,所以,慈善捐赠应当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意即是否捐赠、如何捐赠、捐赠的数额、所捐财产的形式等都由捐赠人自主决定。

  无偿是慈善捐赠的法律属性,慈善捐赠是无偿的,没有任何对价,这是慈善捐赠与商业赞助的区别之处。

  慈善捐赠必须是基于慈善的目的,这是慈善捐赠与普通民事赠与的区别。

  三、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该遵循哪些要求?捐赠人有哪些权利?

  答: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对捐赠者来说,捐赠票据也是申请慈善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如捐赠者要求,慈善组织应与捐赠人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并非任何捐赠均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有些小额、即时完成的捐赠,捐赠者往往不要求签订捐赠协议。

  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捐赠者选择,如捐赠者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者签订。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是捐赠自愿性的体现,原则上应由捐赠者确定,但是捐赠者不得将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问:《慈善法》第二章讲到慈善组织,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是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的组织体,慈善法实施后,新设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成立,未经登记的,不得以慈善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利润不能用于分配会员或捐助者。慈善组织还须具有公益性的积极要件,意即慈善组织所从事的行为,应当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指向其他公益组织。

  五、问:慈善组织如何登记和认定?

  答:此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设立采取“双重许可”制,即经过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降低了慈善组织的设立门槛,根据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直接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公告。慈善法公布前,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于2016年9月1日施行。

  六、问: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公开募捐吗?

  答:慈善法确定了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和条件,慈善法规定,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确实基于慈善目的而需要公开募捐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并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七、问:说到《慈善法》,很多人对该法中提到的税收问题表示感兴趣,为了鼓励更多人做慈善,慈善法也提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捐赠人来说,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法的亮点在于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部分,准予在未来的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问:我们经常会在各大平台上看到个人求助信息,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有什么区别?

  答:慈善募捐不同于个人求助,慈善募捐是为了不特定的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活动,个人求助是个体为了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请求公众给予帮助,个人救助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慈善法没有也不能否定个人救助,个人救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限制。

  九、问:还有一个话题大家很关注的是,捐赠人“诺而不捐”如何处理?

  答:为了规制这一现象并平衡各方权益,慈善法做出如下规定:强制履行,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且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捐赠者履行捐赠协议;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捐赠者履行;强制履行的例外,慈善有财富分配的功能,其本质原属公益,如捐赠者允诺捐赠后,自身陷于困境以至难以为继,此时,如仍强制捐赠者履行义务,已失慈善捐赠的本意。慈善法规定,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或公开认捐后,自身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以至于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其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本版策划撰文/刘百慕 潘鸿 雷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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